內地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指南
受理條件
一、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十八周歲,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送養人條件
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四、特殊條件
1.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ㄒ唬o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ǘo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辦理材料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ㄒ唬┦震B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ǘ┯墒震B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聲明;
?。ㄈ┛h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ㄋ模┕矙C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ㄒ唬┧宛B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ǘ┟穹ǖ湟幎ㄋ宛B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對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登記機關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辦理流程
提交收養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審查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經初步審查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評估(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發證
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內地公民解除收養子女登記
受理條件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材料
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涉外收養登記
實施機構
受理條件
被收養人條件:
1.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2.孤兒;
3.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送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特殊條件: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申請材料
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并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 ,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制件;
(二)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簿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復制件及照片。
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
實施機構
受理條件
被收養人條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送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特殊條件:
1.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款限制;
3.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申請材料
一、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護照;
(二)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 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護照;
(二)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 的機構認證,并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二)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臺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三)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