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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指南(條件+材料)
一、補貼對象
(一)大中專畢業生。 指畢業5年內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香港、澳門、臺灣高校畢業生及在國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學回國畢業生)。 畢業5年內是指申請人畢業證書記錄的簽發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創業補貼申領材料的時間不超過5周年。
(二)就業困難人員。 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閩政〔2008〕18號)第十條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參照享受就業困難人員政策的農村三類人員, 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推進精準就業扶貧六條措施的通知》(閩人社文〔2016〕225號)規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勞動力。
(三)返鄉農民工。 主要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外出務工或經商,近3年內返回戶籍所在地縣(市)區的農民工(戶籍地在鄉鎮或村的均可視為農民工)。 以上人員首次創業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創業。
二、補貼條件
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首次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冊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合作社、網店等且申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創辦企業(實體、網店)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下同)且當前仍在正常運營。
(二)每位創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助,每份營業執照只能申請一次補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店兼職經營人員,不能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辦理了就業登記的;用人單位正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補貼標準
一次性創業補貼標準分為兩個檔次,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申請人可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申領,不得重復享受:
(一)申請人及所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合作社、網店等符合上述條件,且申請人在創辦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二)申請人及所創辦企業符合上述條件,且企業帶動就業人數5人及以上的(含創業者本人,以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人數為準),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四、申報材料
凡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可向創業納稅(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報一次性創業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為大中專畢業生,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畢業證書、《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留學歸國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實體企業提供經營場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網店提供網址及近6個月交易流水記錄; 5.企業帶動就業人數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為員工繳交社保證明。 以上申請表和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二)申請人為我市就業困難人員,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就業創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實體企業提供經營場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網店提供網址及近6個月交易流水記錄; 5.企業帶動就業人數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為員工繳交社保證明。 以上申請表和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三)申請人為我市返鄉農民工,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本、《就業創業證》、創業注冊日前3年內在戶籍地外辦理的居住證或社保證明或務工經商所得稅證明(三選一)原件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網店地址; 4.實體企業提供經營場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網店提供網址及近6個月交易流水記錄; 5.企業帶動就業人數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為員工繳交社保證明。 以上申請表和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申報程序
(一)個人申報。 符合條件人員可向創業地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補貼,相關資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至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二)資料審核。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對申請人的創業情況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現場勘查實體公司時需拍攝經營場地照片,網店需檢查該公司交易流水記錄并截圖);
(三)信息公示。 各縣(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審核結果編制創業(開業)補貼匯總表,具體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創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號、開業時間、補貼金額等,并通過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資金核撥。 公示無異議的,由人社部門擬定資金申請報告,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補貼資料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從就業資金中撥付開業補貼資金至申請人創業所在地人社部門,由人社部門撥付至申請人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