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2年秋季幼兒園收費情況表
一、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 ||||
(一)保育教育費 | 單位:元/生、月 | |||
等級 | 經費來源 | 保育教育費 | ||
簡 托 | 半 托 | |||
省級示范性幼兒園 | 財政核撥經費 | 430 | 560 | |
財政核補經費 | 490 | 640 | ||
非財政核補最高限價 | 774 | 1008 | ||
市級示范性幼兒園 | 財政核撥經費 | 350 | 430 | |
財政核補經費 | 400 | 490 | ||
非財政核補最高限價 | 630 | 774 | ||
縣級示范性幼兒園 | 財政核撥經費 | 330 | 390 | |
財政核補經費 | 380 | 440 | ||
非財政核補最高限價 | 594 | 702 | ||
普通幼兒園 | 財政核撥經費 | 300 | 360 | |
財政核補經費 | 340 | 420 | ||
非財政核補最高限價 | 540 | 648 | ||
注:1.小小班收費標準在上述同類別性質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30%以內執行。 | ||||
2.寒、暑假對幼兒開放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在上述同類別性質幼兒園收費標準基 礎上上浮50%以內執行(以天為收費單位,月收費標準除22天計算),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保教費。 | ||||
3.保育教育費按學期或按月收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學期按4.5個月標準計算(民辦幼兒園亦同)。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各類幼兒園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辦法收取。 | ||||
(二)代辦費 | ||||
項目 | 收費標準 | 備注 | ||
伙食費 | (按成本) | 伙食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具體由幼兒園確定,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 ||
幼兒保健費 | (按成本) | 每學期根據各有關醫院開具的實價代收代付 | ||
被褥、餐具費 | (按成本) | 僅限全日制、寄宿制的幼兒園入園時一次性代收代付 | ||
注: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必須單獨立賬,按學期結算,多還少補并公示。 | ||||
二、民辦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 ||||
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標準 | ||
保育教育費 | 政府購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 幼兒園根據與轄區教育部門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限價收費,并向社會公示。 | ||
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 幼兒園按辦學成本自行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 |||
代辦費 | 按成本代收代付 | 具體項目及有關規定同公辦幼兒園一致。幼兒園自行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 ||
三、文件依據 | ||||
1.《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8〕158號) | ||||
2.《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州市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辦法(試行)和福州市政府購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育服務暫行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榕教綜〔2019〕237號) |
福州市2022年秋季中小學收費情況表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辦)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課后服務預收費 | 市屬學校按文件標準(榕教綜〔2022〕43號)收取,各區縣可參照執行 |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人社局 福州市市監局 關于印發福州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后服務預收費的通知(榕教綜〔2022〕43號) | 課后服務預收費是指在課后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依規明確之前,開展課后服務的學校預先向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收取的課后服務費用。待政府定價和服務性收費標準出臺后,按正式文件要求執行。已預收費用多還少補。 |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農村(公辦)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代辦:自愿就餐的伙食費 | 無統一收費標準,根據學生自愿消費情況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關于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1.中小學代辦項目,學校應按照上級文件規定,“一事一辦、事畢結清、多退少補、不得盈利”的原則進行處理。 2.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免課本費、免作業本費、免寄宿生住宿費。 |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城區(公辦)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元/月)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代辦:1.校服;2.社會實踐的食宿費;3.自愿就餐費 |
1.校服按統一中標價格購買 2.食宿費按實際發生額收取 3.午餐費按自愿消費額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關于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1.中小學代辦項目,學校應按照上級文件規定,“一事一辦、事畢結清、多退少補、不得盈利”的原則進行處理。 2.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免課本費、免作業本費、免寄宿生住宿費。 |
普通高中(公辦)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學費 | 950 | 《關于調整高中收費標準的通知》(榕價〔2005〕費40號) | 一級達標校 |
900 | 二級達標校 | ||
800 | 三級達標校 | ||
720 | 五區未定級學校 | ||
600 | 縣(市)城關未定級校 | ||
400 | 連江、羅源、閩清縣農村未定級校 | ||
350 | 永泰農村未定級學校 | ||
寄宿生住宿費 | 150 | 《關于修訂福州市中小學代辦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教計〔2000〕62號) | 城區。個別學校若另有調高,以發改委專門批復為準。 |
120 | 農村。個別學校若另有調高,以發改委專門批復為準。 | ||
代辦:課本、簿籍、列入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國家課程社會實踐、體檢、看電影、在學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費等6個項目 | 按實際金額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 關于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1.中小學代辦項目,學校應按照上級文件規定,“一事一辦、事畢結清、多退少補、不得盈利”的原則進行處理。 2.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除學雜費。 |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公辦)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住宿費 | 250 |
1、普通宿舍:閩價費〔2007〕75號 2、學生公寓:閩價費〔2012〕567號 |
1、250元為學生普通宿舍收費標準;2、學生公寓收費標準另分五檔計價,分別為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以發改委批復為準。 |
代辦:1、教材費;2、新生入學體檢費 | 按實際金額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 | 1、開學時按市發改委限價或實際價格預收款;2、一事一收,按學期或按月結算,多退少補,不得盈利;3、軍訓只收取伙食費。 |
民辦學校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元/學期) | 收費依據(文件名稱、文號) | 備注 |
學費 | 按發改委批復 |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
住宿費 | 按發改委批復 |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
課后服務預收費 | 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原則上參照文件(榕教綜〔2022〕43號)執行 |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人社局 福州市市監局 關于印發福州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后服務預收費的通知(榕教綜〔2022〕43號) | 課后服務預收費是指在課后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依規明確之前,開展課后服務的學校預先向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收取的課后服務費用。待政府定價和服務性收費標準出臺后,按正式文件要求執行。已預收費用多還少補。 |
代辦:課本、作業本 | 按實際金額代收代付 | 參照公辦同級別學校 | 其他代辦費參照公辦同級別學校 |
福建省2022年公辦教育收費項目及標準一覽表
收費項目 |
專業類別 |
收費標準 |
審批文件名稱或政策依據 |
備注 |
一、研究生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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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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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高校 |
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
不超過8000元/生.學年(24000元/全程.生)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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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 |
不超過10000元/生.學年(30000元/全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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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廈門大學 |
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
33000元/全程.生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重新核定廈門大學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和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0〕3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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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 |
39000元/全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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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費 |
各高校自主確定,報備后執行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3〕4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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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辦本科高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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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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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高校 |
一般專業 |
4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核定2004年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四所高校和廈門大學學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4〕費213號),《關于對我省公辦本科高校學費實行分類歸檔的通知》(閩價費〔2013〕176號) |
學??筛鶕k學實際在允許上浮20%幅度內確定不同專業收費標準,部屬院校及進入“211工程”學校和重點學科可在上浮30%幅度內確定各專業收費標準。 |
醫學、飛機工程類專業 |
5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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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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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高校 |
一般專業 |
4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歸檔調整我省未具備研究生培養資格的公辦本科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14〕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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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5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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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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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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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公寓 |
600---1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567號) |
加裝空調的學生宿舍可在原定標準的基礎上加收空調費:2人間200元/生.學年,4人間100元/生.學年,6人間70元/生.學年,8人間及以上5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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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宿舍 |
5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我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普通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7〕75號) |
省部屬高校及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公寓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院校的公寓標準由設區市發改、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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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辦高職高專學費 |
一般專業 |
6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財政廳《關于我省公辦學校高職高專學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閩價費〔2012〕3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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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66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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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7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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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軟件高校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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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軟件高職 |
三年制 |
270元/學分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高校軟件專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4〕費16號)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出112分 |
五年制 |
200元/學分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出19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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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軟件本科 |
400元/學分 |
一、二年級按本校同類專業本科標準收取,三、四年級按表中規定學分及標準收取。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過8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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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軟件碩士 |
1000元/學分 |
完成學業所需分不超過4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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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視大學(開放式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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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類專業學費 |
不超過100元/學分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布電大系統“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07〕54號) |
畢業總學分不超過8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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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祁悓I學費 |
不超過90元/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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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試報名費 |
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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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冊建檔費 |
20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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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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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層次 |
不超過本省同類公辦學校文理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4倍;超過4倍標準的須符合相關條件并通過審批核定。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81號) |
學校每個項目收費標準以省發改委核定的文件為準。公辦本科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學費標準需超過4倍限額的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學校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意見,提交規定的相關材料。省教育廳審核后向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提出意見,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制定試行2年的學費標準;試行期屆滿,按規定程序依法開展成本監審,重新制定學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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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茖哟?/p> |
不超過本省同類公辦學校文理科一般專業學費標準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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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閩臺合作項目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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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層次 |
15000-18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制定閩南師范大學等高校2018年新增閩臺合作辦學項目學費標準的函》(閩價費〔2018〕190號) |
自2019年秋季開學起,各公辦高校新增閩臺合作辦學項目的學費收費標準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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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茖哟?/p> |
10000-120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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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科高校國際課程班學費 |
28000元/生.學年 |
學校項目收費標準以省發改委核定的文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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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高校招生有關考試項目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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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報名費 |
90元/生(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1級、1級B);105元/生(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2級—4級)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我省計算機等級考試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09〕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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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高考考試費 |
40元/生.科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試有關收費標準的函》(閩發改服價函〔2021〕4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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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人高考考試費 |
40元/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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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生招生考試費 |
16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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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瘘c本科入學考試費 |
16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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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網絡教育學生入學考試費 |
15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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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專升本(普通高職或??飘厴I生升入本科)考試費 |
14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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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送生測試費 |
17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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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費 |
17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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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語口試費 |
3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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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英語四、六級報名考試費 |
40元/人.次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我省教育英語水平考試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2006〕費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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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學考試報名費 |
向社會開放專業 |
40元/生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自學考試報名費收費標準的復函》(閩價〔2004〕費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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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考專業 |
50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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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辦高校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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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費 |
堅持自愿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費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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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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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軍訓服裝及食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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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人高等教育學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調整我省大中專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2000〕費字245號) |
學??筛鶕k學實際在允許上浮20%幅度內確定不同專業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下調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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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班、脫產班 |
一般專業 |
27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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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36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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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54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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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余班、夜大、函授 |
一般專業 |
14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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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類專業 |
18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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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專業 |
27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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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考助學班 |
全日制 |
2200元/生、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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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余班 |
200元/生、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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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醫學類自考助學班 |
全日制 |
27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核定我省醫學類自考助學班收費標準的復涵》(閩價〔2003〕費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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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余班 |
260元/生、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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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辦中職學校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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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免費 |
福建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教〔2012〕1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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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500-12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567號) |
各個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以物價局核定的文件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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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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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費 |
堅持自愿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費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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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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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軍訓服裝及食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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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辦普通高中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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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500-3000(元/生、學年) |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4〕費149號) |
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由各設區市發改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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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費 |
100-1200(元/生、學年) |
各個學校住宿費標準由各縣(市、區)價格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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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項目學費 |
15000-50000(元/生、學年) |
按學校隸屬關系由省或設區市價格部門審批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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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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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本費 |
堅持自愿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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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簿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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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實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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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體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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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看電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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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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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辦義務教育階段收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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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費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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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辦及代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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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
堅持自愿原則、按實收取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公辦普通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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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在學校就餐的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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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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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中小學服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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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實踐食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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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后服務費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堅持自愿原則,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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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辦幼兒園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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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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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級示范性幼兒園 |
560-720(元/生.月)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調整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15〕283號);《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 |
按照幼兒園經費來源(財政核撥經費、財政核補經費、自收自支)分別核定,其中:小小班收費標準可在已核定的同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0%。省屬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由省級發改、財政、教育部門核定;設區市及縣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由設區市發改部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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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級示范性幼兒園 |
460-60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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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級示范性幼兒園 |
420-53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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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幼兒園 |
390-500元(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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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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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伙食費 |
不以營利為目的、按實收取、按學期結算,多退少補。 |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 |
伙食費按學期或按月收取,具體由幼兒園確定。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幼兒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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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兒保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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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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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 |
福建省2022年民辦教育收費項目一覽表
類別 |
收費項目 |
審批文件或政策依據 |
備注 |
高等教育 |
一、民辦高校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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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本科及高職高專學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民辦本科及高職高專院校學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學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按管理權限抄送同級發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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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學院學費 |
獨立學院學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學費標準由省級發改部門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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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高校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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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本科及高職院校住宿費 |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歷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民辦學校住宿費標準按其實際成本制定。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按管理權限抄送同級發改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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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獨立學院住宿費 |
福建省物價局《關于改革獨立學院學生住宿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8〕213號) |
獨立學院學生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住宿條件、住宿成本等情況,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住宿費基準收費標準(500—1200元/生.學年,六檔標準),學校根據學生住宿條件等因素,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適當上下浮動確定具體學生住宿費收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15%,下浮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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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教育 |
一、民辦中職學校學費 |
福建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意見》(閩財〔2012〕135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就讀的一至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合理確定的學費高于政府補助部分,學??梢园匆幎ɡ^續向學生收取。 |
二、民辦中職學校住宿費 |
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準其辦學的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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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 |
一、民辦普通高中學費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各學校學費、標準按照批準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二、民辦普通高中住宿費 |
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準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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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 |
一、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費 |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 |
1.實行政府制定價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各學校學費標準按照批準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2.各地按省定省級公用經費基本定額標準安排公用經費,由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減免學生的學雜費,學雜費高于政府補助部分可向所招收的學生收取。 |
二、民辦義務教育階段住宿費 |
各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批準其辦學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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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 |
《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閩價費〔2018〕158號)、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基〔2018〕52號) |
1.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控制在當地同級別財政核撥公辦園收費標準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過2倍。具體收費上限由各地教育、發改、財政部門統籌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2.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 |
注:民辦學校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參照相同辦學層次的公辦學校相關規定,為在校生提供可選擇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堅持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遵循“學生自愿、事先公示、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