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成本規制實施辦法》等三個辦法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激發企業增收節支、強化服務的積極性,同時考慮中央及省級部門取消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和電價優惠等政策的變化,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及《福州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成本規制辦法(修訂)》等有關規定,結合公交企業當前實際運營情況,經過多次討論和研究,對《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成本規制實施辦法》《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財政補貼辦法》《福州市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質量考核辦法》三個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出臺依據
1.《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
2.《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
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交運發〔2023〕144號)
4.《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成本規制辦法(修訂)〉等三個辦法的通知》(榕財企〔2021〕16號)
三、修訂的重點內容
此次修訂針對政策變化和成本規制存在的不足,結合歷年成本規制結果和公交企業實際運營情況,按照“總額控制、分項核定”的思路,在“完善規制范圍、規范財政補貼、強化運營考核”等方面作出相應調整完善。主要如下:
(一)《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成本規制實施辦法》
1.為合理控制企業純電動公交車電費支出,根據行業平均水平,將原充電價格“按福建省物價局規定的充電服務價格標準與電力部門結算價格合計作為充電價格基準確定”修改為“以各公交企業招標價格為準,按單價不超過1.35元/千瓦時核定,今后如遇電價政策調整的另行核定最高單價”。
2.為提高政府投資建設的公交場站利用率,在公交企業租賃市客運場站公司所屬以外首末站、公交停車場的核定標準中,新增“已租賃的公交停車場,續租時按照不高于原租賃價格據實核定”、“新租賃的公交停車場按照不高于福州城市客運場站運營有限公司同期租賃價格據實核定”。
3.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市政府要求,在交通運輸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費中增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項目。
4.為提高一線從業人員形象,在其他直接運營費中,將駕駛員服裝每套(10件)補貼標準由300元調整為600元。
(二)《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財政補貼辦法》
1.為進一步督促企業加強成本管控,控制財政補貼總額,在核定運營成本中增加“各公交企業核定的每千公里運營成本,不得超過規制年度前兩年行業平均水平”。
2.為進一步促進企業提高服務能力,優化服務質量考核績效,在服務質量考核成績低于90分時,每減少一分扣減核定財政補貼從0.6%提高到1%,最高扣減比例由原來的6%提高到10%。
3.為兼顧車輛延長使用年限的安全和效率,將公交車輛延長使用獎勵條件中“每月運營里程達到2000公里以上”調整為“每月運營里程達到2500公里以上且全年未發生責任事故,同時動力電池質保期需在有效期內”。
4.為確保公交企業嚴格執行運營服務計劃,增加運營里程懲罰的具體核算方法,明確核定運營里程超過服務計劃里程的,按超里程比例扣減核定財政補貼金額。
(三) 《福州市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質量考核辦法》
1.年度考核和乘客滿意度考核不再區分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統一合并考核,并同步調整年度考核和滿意度考核指標項目和分值,降低載客里程等數量指標的考核權重,將考核重點由數量向服務質量轉變。
2.調整服務質量考核成績的計算方法,將日??己?、年度考核和乘客滿意度考核比重按照40%、40%、20%進行加總計算,調整為按照50%、30%、20%計算,加強日??己吮戎?,將服務質量考核重點由事后考核向日常監管轉變,提高全過程監管力度。
3.年度考核評分標準中增加多元化經營收入年增長需達到2%以上和榮譽稱號加分項指標,鼓勵企業增加營收和爭先創優;在年度考核中評分中,將城市公共汽電車責任事故死亡率和城市公共汽電車責任事故率兩項指標,實行較大事故一票否決制,確保公交運營安全。